2007年3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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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水坑洗澡丧命 未设警示标志担责
张兴奎 戚建义

  近日,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某工程建设处在挖掘水坑时未尽到警示义务,结果导致一名儿童溺水身亡,被法院判令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2.3万余元。
  2003年7月,莒县某建设工程处负责在青峰岭水库九孔闸下面挖掘冲坑,遗留下一长约3米、宽2米、深1.5米周壁陡峭的水坑。2005年7月27日下午,住在水库周边村庄的儿童战某某到该水坑内洗澡时,不幸溺水死亡。其父母多次交涉未果,最终诉至法院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某建设工程处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职责,其未在遗留下的水坑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,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,对战某某的溺水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战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,应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。